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然而,面对村干部不守诚信,蓄意毁约,北京昌平区南口镇陈庄村老党员唐江华无奈向媒体反映自己所遭遇的不公,强烈要求村干部急民所急、办民所需,信守承诺、履行协议,积极维护反映人的合法权益。祈请当地法院能够抽茧剥丝,明察秋毫,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
陈庄村招商发展,反映人按约投资合作
唐江华委屈地向媒体诉说原委:1999年5月 23日,陈庄村(经济合作社)给予荣誉村民唐江华夫妇(合作投资人)“准建6至8套新房、土地及地上物50年使用权”的承诺,以合作投资人在3年内完成投资帮助陈庄村发展经济为条件,双方自愿签订了长期合作“协议书”。
协议签订后,唐江华夫妇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先后向村里支付了72 万元(含土地使用证办理费等)。唐江华夫妇谨守诺言,履行协议,先后投入巨资建了8套新房等配套设施,整理、美化了场地环境,缓解了陈庄村债务压力,支持陈庄村的经济发展。
《协议书》约定:甲方将陈庄村北侧(原大队煤场院)总占地面积12.12亩及地上物给乙方使用期限50年,自1999年5月1日起至2049年5月1日。“使用期限50年”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和真实意愿表达。落实“使用期限50年”才是合同的实质内容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达和实质意愿。
村干部不守诚信毁约违诺
唐江华向媒体透露:村里某干部置白纸黑字的协议于不顾,公然采取强占、滋扰、威胁等手段,逼迫唐江华每年向村委会多交5万元土地使用费,否则就收回土地与房产,让协议无效。反映方唐江华于20年前已按照协议向村委会交清了50年的使用费,支付了对价,村干部却违背协议,逼迫荣誉村民另行增加使费用,显然不当。如此不作为、乱作为,失信于民,有悖于党员干部应有的公正与诚信。
一块地惊现冰火两重天,公平正义正气荡然无存
令人不解的是,同在唐江华合同约定的房地使用范围内,村干部违反合同约定让房地使用人唐江华腾退,而被村干部张某家族势力等通过各种手段迫使唐江华廉价转让的房产,及村干部通过蒙蔽上级,在唐江华使用的房地范围内,违规建有约2000多平方米的会馆(含约700平方米家庭住房)。
唐江华说,这就是现实版的鸠占鹊巢,喧宾夺主,颠倒是非。村官能肆意“放火”,百姓却不能“点灯望炊”,村组织岂不成了村干部胡乱作为的“嫁衣”、损人利己的“遮羞布”、与民争利的“工具”。几千平方米的违建,被村干部张某非法占用至今,并先后转租给精神病院、开发公司等谋利,致使反映人的房地长期无法正常使用。试问公平、正义、正气何在?
案涉问题的实质并非租赁,协议双方之间是合作关系
唐江华向媒体陈述:案涉内容的实质并非租赁关系,而是合作关系,四栋配套房产并非租赁物,而是被告唐江华所有的财产,村干部的乱作为违反了《民法典》第357条的相关规定。按照《协议书》约定,甲方同意乙方新建8户住宅及配套设施,建成后由乙方使用,建筑手续由甲方协助办理。协议的内容表明,协议双方并非租赁关系,而是合作关系,实为混合型的无名合同。
协议约定至少说明三个事实。一是证实唐江华是房产的所有人及合法使用权人,案涉房产并非租赁关系;二是证实村委会、村合作社是协助办理建筑手续的义务人,有义务保障唐江华对房地的合法使用权;三是证实村干部完全有条件且理应履行协议,即村组织收了乙方50年的房地使用费,理应保证乙方50年的房地使用权。唐江华是配套房产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村干部的行为显然违反了《民法典》第357条所规定,即“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建筑物等设施的流转而一并处分,即地随房走”的法条要义。故配套房产及房产范围内的配套设施、地上物及土地的使用权均应归唐江华所享有。
恳请村干部履行协议,期盼司法机关维护正义
反映人唐江华说,于情于理于法,双方自愿签订了长期合作协议,协议一方的唐江华夫妇按协议约定支付了“1999年5月至2049年底场地及地上物使用费”,并投入巨资完成项目建设,就理应享有50年使用权益;协议的另一方村委会(合作社)收了荣誉村民50年的使用费,就有义务保障协议相对方“1999年5月至2049年底场地及地上物使用权”的义务。
村干部的上述行为,涉嫌违背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一是违背了《民法典》第7条,最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应失信于民;二是违背《民法典》了第1条“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村干部应急民所急,办民所需,不应与民争利;三是违背了《民法典》第509条第一款,背离了《协议书》最基本的内容约定。村组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四是违背了《民法典》第509条第二款,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协助等义务。村干部应该积极履行协助的义务,与时俱进适用政策,协助被告方完善资料、续签合同手续,保证乙方唐江华合同约定50年使用。在继前20年使用的基础上,续期20年,继而再签余下10年的协议手续,即可保证乙方合同约定的50年使用权。被告于20年前按约定拿出70万元,对价支付了原告50年土地和地上物使用费,原告按约收了被告50年的房地使用费,理应保障被告50年的房地使用权;五是违背了《民法典》159条,当事人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阻止“协议”有效条件成就的,视为协议有效条件已经成就,村组织应保障唐江华(合同乙方)合同约定乙方余下30年房地及其附属物的使用权。不应故意不续签协议从而剥夺唐江华对房地的使用权;六是违背《民法典》第6条公平原则。在合同约定:唐江华土地使用范围是12.12亩内,被村干部张某等非法占有,无证建有约700平方米非法建筑及地上附属物为合法,而真身的合同当事人、真正的房地使用权享有人的使用行为不合法,显失公平公正;七是违背了《民法典》第357条所规定,即“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建筑物等设施的流转而一并处分,即地随房走”的法条要义;八是违背了《民法典》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村干部的不当行为,严重违背了协议的真实意思设立。
综上所述,村民唐江华表示以上所述内容全部属实,如有任何不实之处,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与媒体及发布平台无关,强烈要求陈庄村干部急民所急、办民所需,信守承诺、履行协议,积极维护反映人的合法权益。不应失诚失信失为,不应有损于党员干部的形象,不应有辱于“为人民服务”的初衷和使命。也祈请当地法院能够抽茧剥丝,明察秋毫,依法公断,做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媒体将跟踪关注。
来源:晨报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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