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是送上门来的群众工作,要通过信访渠道摸清群众愿望和诉求,找到工作差距和不足,举一反三,加以改进,更好为群众服务。近日,内蒙古赤峰的牛某民致函有关部门部门反映说,他承包的670亩草牧场被错误的划分给他人,时间长达17年之久。其本人依法索赔多年,至今没有得到公正解决。
在提交给有关部门的一份书面反映材料中,牛某民陈述了事情经过:我叫牛某民,男,今年62岁,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是内蒙古赤峰市克旗达日罕乌拉苏木巴彦都呼木嘎查的一位牧民。在开始包产到户时,我分得并围封了1300亩草牧场。在1997年第二轮草牧场承包时,我嘎查主任刘某某强行把我原承包的670亩草牧场划分给了霍某永,在99线外给我划分了670亩草牧场。此670亩草牧场非本乡内草牧场,本人拒绝使用,可刘主任态度强硬的说:“爱要不要,其它的没有,就只有这样的。”导致我少了612亩草牧场,致使我无法养牧,只能靠常年在外打工维持一家生计。无奈只好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到了2014年6月25日,才将少我的612亩的草牧场重新划分给我。
2015年4月8日,我向苏木政府提出要求补偿少我17年的草牧场经济损失,给了我一份书面《答复》,声称此时不在本苏木处理范围之内,建议我走诉讼程序解决。当我诉至法院后,法院来到苏木调查时,苏木却提供了不实证据“克政纪字(2004)15号”文件认定,1997年勘定的达日罕乌拉苏木与浩来呼热乡的行政界线,是以市里(1992)11号电传线作为法定界限的,是先勘定的边界,后划分给个人的草牧场。
然而,苏木政府给法院出示的一份证据说是勘定边界线时划分出去的草牧场,随后再又出示的证据中却说是2003年划分乡镇边界时划分出去的。而在1997年刘主任就将我的670亩草牧场强行划分给了当时不是我们组的霍某永,又怎么能说为2003年划分出去的呢?
两份证据互不协调,相互矛盾,两份证据都为不实证据。当时的法院工作人员翁某某与另外一名执法人员与我同去我的草牧场进行实地勘察,却未听我的解释,就只看政府提供的证据来进行判断,而证据还为不实证据,这严重的损害了我的切身利益。
关于此事,霍某永本人也承认,我的670亩草牧场是刘主任在1997年在第二轮承包时强行划给的他,在附页中有霍某永本人签字,但最终法院在判决中将我的利益视而不顾,我的经济损失未能得到解决,实在令人寒心和失望。
以上所述句句属实,如有任何不实之处,反映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与媒体及发布平台无关。我就是一个普普通通的百姓,敬请领导在百忙中给予关注,尽快查明事实真相,依法依规妥善处理,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
来源:中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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