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在1998年秋,王某礼用魏庄后1.26亩土地与原上诉人王广华换取王广华供销站0.61亩土地,原上诉人王广华取得魏庄后1.26亩土地种植,王某礼取得王广华供销站南0.61亩土地种植,然后在2003年8月与第三人王某互换。双方一直种到2005年8月份进行一次农村二轮承包三十年变登记,上诉人找王某礼,王某礼说一换刀切。2005年王广华供销站南0.61亩登记在王某名下,上诉人王广华2005年得魏庄后1.26亩土地登记。王某成登记王某礼互换大约0.45亩土地登记在王某成名下种植。2009年2月份,王某租给村委会建小区,就变成0.67亩土地。
2015年4月份,王老庄村委会召开农村土地确权会。王某成找上诉人王广华要在1998年秋魏庄后1.26亩土地与王某礼互换少5—6分土地。上诉人说我王广华没有与你换,5月份是雨天,王某成要上诉人王广华到王某礼家去协商,还有组长王某东在场。王某礼不承认与上诉人互换,也不承认与王某成互换。王某礼与王某成吵了架,然后王某成找村委会。王康找我,我说只要王某礼承认与我互换,各话好说;如果不承认互换,那么免谈。王康说:上面政策是按1998年绿小本。上诉人王广华说:那登记在我王广华名下的红小本是什么本子。王康说:红小本子不为准作废。
王广华拿着红小本到镇政府问农经站主任贾某环和王镇长,他们都说以绿小本,2005年发放下去的红小本子是错误登记。第二天,王广华又到县农工部问纪科长,纪科长也这样说。问3个律师也这样说。王广华无法回到家。到了6月份开始登记薄册工作,王广华又找王康。王广华说:我们三家是互换的。王康说:不问是互换还是拾种,只要你小绿本子上没有这个数字都叫拾种。王广华说:互换和拾种不一样。王康说:我就这样理解的,不然你去告我。上诉人王广华无法又回到家里。又过几天,王广华又到镇上、县里,他们都说:各就原位。王某成不同意互换了。王广华又无法就回家。
到了2015年7月1日,组长要我王广华、王某成去王某礼家面谈协商解决三家土地矛盾。开始王某成跟王广华要5—6分土地,王广华没有同意。王某礼说:某成、华子不给地,你叫小邹,你妈把他家稻田割掉。听到王某礼这样说,王广华心里害怕了,于是就说各就原位。王广华就说:我王广华供销站南与你王某礼互换,现在盖上房子怎么办。你王某成实在要地,我原来供销站南0.61亩地租金被王某礼换给王某,被王某拿去。那你王某成说,你要一万,三爷保证不会给你八千,如果说话不算数,三爷是狗鸡不日的。王广华说:那好,就请三太爷把陈某(王某的老婆)租小区盖房子的那块地算一算把钱给我,我就把魏庄后你家的原1.26亩全部划给你,我就得小区我原来的地。陈某到你王某礼与王某成换的地,但地还你王某成种,权确给你王某成,但是你王某成供销站南0.45亩地2005年登记你王某成名下,要确权给陈某,土地还由你种植到2028年年底后归陈某种植。然后王某成同意了,我王广华也同意,后王某礼就算了帐,8300元的数字得出了。王康写了协议,2015年7月1日双方就签订了协议。
到2015年9月10日,王广华在涟水陈师乡学习农村种植培训班上,王某礼打电话给王广华说,王康不同意把供销南站0.45亩地确权给陈某,陈某还确你原来的供销站南0.61亩土地确权。我王广华从陈师乡赶到家就去问王康,王康说:你1.26亩卖给王某成。原上诉人王广华就找王某礼。王某礼说:只要王康同意确权给你,我王某礼就把0.45亩确权你好行。王广华说:这个当时不全说好的吗?王某礼说:王康不同意,与王某成无关。后来王广华找人与王康协商,王康不同意。王广华又找王某兰、候某梅协商把8000元退给王某成。
到第五天下午,王广华找王某礼、王康,还有王某兰。王某兰说:王某成同意了,王广华回家拿钱。王某礼、王康已经在王某成供销站南0.45亩土地里。王某成说:拿16000元不划0.61亩给你。王广华说:我们当时不讲好了,我请某兰大婶与王某成协商的吗?王某成说:我现在不同意了。我拿8000元买你0.61亩,你就要拿16000元买,涨价了,有本事去告去,你三爷到哪都说买的,那不说是女儿生的。
这时候土地纠纷发生了。王广华到大东镇,贾主任叫王康处理,王康反映说:王广华把0.61亩土地卖给王某成。贾主任说:地不能买卖。贾主任叫我王广华回家耐心等,会处理好的。到了10月中旬左右,王广华多次找王康,王康都说王某成买的。大东镇农经站贾主任又一次叫王康重调查按实际情况处理,可是王康都说正在处理。
到了十月中旬后两三天,王康拿出2015年7月1日协议给王广华。十月下旬,王广华向上信访并找贾主任,贾主任叫大东镇司法所长薛某祥去王老庄村调查我们土地矛盾。过了几天,上诉人又去找贾主任,贾主任说:你王广华去找薛助理。上诉人找到薛助理,薛助理说:王某成不同意8000元退还土地,他有协议,你不服就去起诉。
到了2015年12月17日,王广华委托时某军(涟水县岔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起诉王某成、王某礼、王某。后来到2016年时,律师说撤诉重新起诉。
2016年元月5日开庭,王某没到庭。2月18日,王某成、王某礼、王某都到庭,他们三人都说我王广华拾种王某成1.26亩土地。2016年3月28日开庭审理,王某礼坚决不承认与上诉人互换,说上诉人换给他王某礼供销站南0.61亩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登记在他的名下。上诉人拿出当时与1995年亲兄弟三个分得站前0.61亩土地原在1995年前由王某明种植的,1995年后调给王广华种,原王广华种与王某东邻界南与徐某花交界,并给徐某花、王某明到洼涝去得徐某花地。到1998年8月,0.61亩就登记在王广华名下。为1998年二轮承包三十年不变的土地。王某礼自写证明给王某彬看,要王某彬证明这块地1998年前后是他王某礼土地,这个前是假的,后这个是真的。因为王广华互换他王某礼的。
在2016年5月19日,上诉人王广华收到涟水县人民法院判决书。上诉人王广华的合法口头协议成为王广华0.61亩土地拾种书面协议拾种王某成1.26亩土地。0.61亩20年租金变为1.26亩的补偿金。在2016年5月19日涟水县人民法院判决书上写0.61亩与被告人王某成无关,原告可另案主张。上诉人互取1.26亩土地变成拾种与2015年7月1日协议相符。2015年7月1日协议合法有效。
于是,在2017年8月14日,上诉人向淮安市院提出撤销涟水县政府于2016年8月30日向第三人王某户制作了编号320826104204110027J《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该证记载王某户其中有供销站南0.67亩,是原上诉人王广华的在1998年取得30年不变承包经营权。所以王广华不服淮安市中院于2017年12月25日判决,特此上诉到省高院重新审理。
其二,1998年站南北与供销社交界,南与王某勇交界、东与沟、西与沟,东头小、西头大,登记在王某礼名下。2005年登记在王某成名下。2015年确权时,这块土地承包权还空着呢。2015年确权时,上诉人王广华供销站南0.61亩土地变为8000元钱,30年不变承包经营权确没有了。2015年上诉人王广华30年不变政策确权被王老庄村委会改变了。原上诉人王广华在1998年秋天与王某礼、王某成互换。然后王某礼在2003年又把涉案土地互换给王某。王某种植到2009年2月份又租给村委会建小区,王某拿走涉案土地承包金我8040元。
在2015年确权之前没有土地矛盾,一直在耕种。在2015年确权后矛盾发生了。上诉人王广华在1998年取得供销站南0.61亩土地,30年不变的二轮承包土地被侵占了。0.61亩土地变成8000元,又变为0.45亩归王老庄村东元组集体所有,被王某成耕种着。0.45亩承包权还空着呢?如果没有2015年确权,0.45亩土地承包权还是在王某成名下。
其三,根据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和国家确权政策,还有涟水县人民政府政策等,上诉人王广华认为,淮安市中院应当判决撤销涟水县人民政府于2016年8月30日向第三人王某户制作了320826104204110027J《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错误颁发供销站南0.67亩这块承包经营权证书。
理由一:上诉人王广华在2015年多次向王老庄村委会王康通知王某供销站南0.67亩土地不要确权,等矛盾处理好再确权不迟。可是王老庄村村委会王康不听上诉人劝说,还叫上诉人去告他。上诉人就多次向上级反应情况,上级打电话给他,他也不听。王康还说:我王康情愿村主任不干也要确给王某。于是上诉人王广华到涟水县人民法院起诉。上诉人花了3000元委托律师打官司,结果判为协议有效,并且代理审判员付某彬说:你王广华拿绿小本子应该谁要地就跟谁要地。
于是王广华起诉王某礼。2016年9月份公开审理时,付某彬说:你王广华撤诉,先打行政官司。所以王广华2017年8月14日起诉涟水县人民政府撤销王某2016年8月30日颁发承包土地经营权证书。
理由二:上诉人王广华认为,供销站南0.67亩应当确权给王广华,理由是王广华拿8000元是供销站南0.67亩土地租金,不是1.26亩补偿钱,1.26亩土地确权给王某成与王广华无关,因为王广华因当时口头协商就是这个意义,各就原位的。
理由三:上诉人王广华根据2015年7月1日协议来判断是,王广华拾种王某成1.26亩土地补偿8000元,1.26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王某成的,所以涟水县人民法院在2016年5月19日在判决书上写与0.61亩无关。当时公开审理,王某礼坚决不承认与王广华互换,那么,涟水县法院判决没有错误。
理由四:2017年11月1日,在淮安市中院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王某代理人王某礼坚决没承认与王广华互换。王某礼只承认与王某互换,并且当庭说王广华0.61亩土地登记在他王某礼绿小本上。还说王广华家供销站南那块地是9口地,3分一口,共计2.7亩,王广华0.67亩土地调给王某六。那么第三人王某供销站南0.67亩土地在1998年是谁的还没有调查清。这个是疑点没有解开。王广华与第三人王某不成互换关系。
理由五:被告县政府对上诉人出示的证据发表证质意见是:对证据(1)上诉人提供的1998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供销站前0.61亩土地是与王某成调换的。这个是王某礼与王某成调换的,不是王广华直接与王某成调换的,王某礼坚决不承认与王广华调换。这个疑点淮安市中院还没有审理清楚,因为1998年秋,王某礼用供销站南0.45亩与王某成魏庄后1.26亩土地互换的,王某礼得到魏庄后1.26亩地后与王广华互换供销站前0.61亩土地,那么,王广华得到魏庄后1.26亩土地,王某礼得到的是供销站南0.61亩土地,王某成得到是供销站前0.45亩,到2003年王某礼用供销站南0.61亩土地与王某互换。2003年后王某就得供销站南0.61亩土地,2005年确权完善时变为0.67亩。王广华与王某礼互换1.26亩土地关系,不是王广华与王某成互换1.26亩的关系。这个是不一样的。
理由六:被上诉人县政府辩称,2015年—2017年3月之前处理土地矛盾中,上诉人从未提出与王某有土地矛盾,这个是不真实的。判决书写着是王老庄村委会,对王某2016年颁证是很慎重的。也经过几次调查,最终将争议的土地确权给了王某。这两者又是矛盾,证据2、3、4证明1.26亩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给王某成,也没有证明0.61亩土地承包经营权确给王某成。被上诉人县政府对原告出示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对证据1说是上诉人与王某成互换的是不成立的。因为王广华在2017年11月1日法庭上没有看到被上诉人县政府对上诉人出示证据证明供销站前0.61亩土地是与王某成调换的。证据(2):被告涟水县政府不认可是没有事实根据的。证明的内容与事实不符也没有事实证明来推翻证据2的证据。王某礼不承认与原告互换,并且拿不出证明该涉案土地是他的证据。
综上所述,上诉人王广华不服淮安市中院于2017年12月25日判决,关于2017年8月14日起诉涟水县政府在2016年8月30日向第三人王某户制作了320826104204110027J《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该证记载王某户共有6块土地,其中供销站南0.67亩是王广华在1998年二轮承包时取得的。请求中院撤销。而中院驳回王广华的诉讼请求。而上诉人王广华不服中院判决,特此上诉到省高院重新审理,给上诉人公正的判决。上诉人请求省高院公开审理,有证据说明此涉案土地是1998年登记在王某礼名下来征服上诉人。上诉人认为依法判决与事实最合理合法是0.45亩确权给王某,由王某成种的。省高院维持原判,那么说县政府程序合法,那么王某礼拿不出0.61亩确权本,王某礼不承认与王广华互换,强占王广华0.61亩与王某互换。用强占土地换给王某合法吗? (江苏省涟水县 王广华)
来源:http://www.peoplescck.com/zhzx/20210521/182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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