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在线讯:治水兴水护水水润莘川锦绣地,爱民为民惠民民涌豪情盛世春,横批:润泽民生---卢氏县水利局豪迈对联尽显主管单位的初心和使命,近日,在洛河卢氏段出现一起小孩暗坑溺水身亡事件,成了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范里镇南苏村村民家长里短闲谈谈资中关注最多的是溺水善后后续进展,主人公系本村孩子陈某赐,因9月2日在村边伙同玩伴在洛河内玩耍时不慎滑入遗留暗坑失去生命。时隔几日,竟无任何单位和个人针对此事进行善后处理和跟进。
2023年9月2日,陈某赐(13岁)伙同玩伴在本村附近洛河内进行戏水玩耍时,不慎滑入洛河遗留暗坑,人生定格在了9月2日,在陈某赐的亲属陈某林的带领下,到了位于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范里镇南苏村附近的洛河流域现场实地查看,洛河流域在周边并无任何警示标识,浅滩能看见河底,深处深不见底,询问得知,这些洛河流域内的暗坑均为数年前某石料厂(音)挖砂石所致,因挖河床石头后并未做任何后续处理,才遗留下多出河道浅滩暗坑,洛河卢氏段以前也有人被淹,但是南苏村附近一直未见做出有效的警示提醒和安全监管防护。
因陈某赐父母及奶奶均为残疾人联合会评定残疾人,故据陈某赐爷爷告知,孩子被淹以后,也向相关单位进行了反应,截止9月6日中午时止,未见有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接洽和处理。
无奈陈某赐的爷爷再次拨打12345政务服务热线进行了事件反映,询问反应结果诉求相关水利部门进行暗坑平整回填等处理和孩子溺水事件如何进行善后赔偿解决。12345政务服务热线回复只能登记没有回填等信息,关于赔偿是需要陈某赐家属进行协商解决,随后登记了暗坑问题的详细内容并告知稍后会问一下看是否能帮家属反应?
通过查询联系方式,给卢氏县水利局0398787**66办公电话进行反应,当陈某赐家属询问关于洛河卢氏段挖砂遗留暗坑没有任何警示标识是如何进行监管的?孩子溺水后卢氏县水利局将如何处理?卢氏县水利局接线员称电话是办公室,今天打电话才知道此事情,需要问一下。过了近四十分钟后家属再次拨打卢氏县水利局办公室电话,回复称:刚给办公室领导汇报完,办公室领导正在给管此事的领导说.......
截止发稿时止,关于河南省三门峡卢氏县洛河遗留暗坑再吞生命一事并未有最新回复。
根据相关法规文献资料显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条 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受害方可以请求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处理。受害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河道主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八条 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家属疑惑:河南省三门峡卢氏县洛河流域河道监管是否存在失职?村庄附近挖砂遗留暗坑是否该设置警示标识?枯水期针对安全隐患是否该进行隐患消除处理?孩子溺水身亡相关主管单位处理善后事宜的态度是否需要积极应对?而不是拿领导汇报进行搪塞?
关于河南三门峡卢氏县:洛河遗留暗坑再吞生命,水利局回复已向领导汇报目前无任何回复一事,将持续关注。
- 全部评论(0)
特别提醒:《民立报》部分内容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