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光平台原貌
日前,山东振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曲阜市人民法院起诉邹城市水务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被告邹城市水务局2022年4月1日强制拆除原告投资建设的游泳场、观光平台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自4月份以来,山东省邹城市公益项目“东丽花园”游泳场、观光平台遭到邹城市水务部门强行拆毁,在当地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据悉,邹城市东丽花园是在2002年就被省市县三级政府部门拍板决定的公益项目,期间经过了山东省水务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山东振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振青公司)合法取得了一切手续,却连续遭到邹城市水务部门的多次现场阻止,书面停工、处罚通知书就达十几份,造成工程多次停工,严重影响了施工进度,错过了汛期之前完工的良好时机。雨季到来后围堰决口,淹没了施工用的船舫,已经建起的观光平台、动力伞平台等公益工程基础,也全部沉入水中,造成企业直接经济损失达470余万元,至今无法恢复。
此前,有媒体报道称,这个招商引资的公益项目之所以造成今天的局面,起因是在项目启动初期的2004年,原邹城市水利局巧立名目向振青公司摊派费用63万元,振青公司只给了11万余元,没有满足水利局的要求,加之邹城市班子领导多次因换届更换,对东丽花园项目的公益性、合法性没有认真研判,一味地听信邹城市水务局的汇报,沿用该局的处理方式,致使决策一再错上加错。尤其是2022年以来,邹城市新上任的分管副市长刘某某“新官不理旧账”,撕毁18年前原邹城市制定的东丽花园公益项目蓝图,推翻省市有关部门的论证和意见,多次强令有关部门拆除该项目已建和在建的公益设施。
2021年,振青公司组织建设游泳场、观光平台等施工内容,均按山东省水利厅的批复要求和原邹城建设局规划平面图规划范围内开展,吻合邹城市原五大班子对东丽花园公益事业的定性及要求,却再次遭到邹城市水务局的刁难。
2022年3月,邹城市水务局作出邹水责停字〔2022〕002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认为振青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在西苇水库内(大坝桩号:2+100处)建设游泳场、观光平台的行为。
2022年3月23日,邹城市水务局又作出邹水责改字[2022]017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认为振青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令拆除在西苇水库内(大坝桩号:2+100处)建设的游泳场、观光平台。
振青公司认为,其行为已经经过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并且游泳场和观光平台的建设是在原邹城市建设局规划范围之内,邹城市水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2022年3月14日、3月24日,振青公司先后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被告邹城市水务局作出的以上两份通知书,人民法院均已正式受理。
同时,包括部分港澳媒体在内的全国数百家媒体也关注并报道了此事。
尽管有网络媒体连篇累牍地报道、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立案和企业近乎哀求的奔走呼吁,期望邹城市能够“高抬贵手”,但是这一切都没能阻止邹城市水务局非法强拆的脚步。
4月1日上午,,邹城市水务局竟然置当前严峻的疫情防控形势于不顾,在人民法院尚未做出判决之前,组织200多人,利用十余台吊车、破拆机械,对数百米的观光平台进行强行破拆,观光平台护栏、顶棚、座椅等被拆毁推入水中,人为造成该处市民水源地的水质污染。在数小时的破拆中,引发周围居民500多人聚集围观,为疫情防控埋下了隐患。
振青公司认为,邹城市水务局于2022年4月1日强制拆除游泳场、观光平台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被告邹城市水务局2022年4月1日强制拆除原告投资建设的游泳场、观光平台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期待人民法院给予公正、公平的判决,媒体也将对此持续关注。
- 全部评论(0)
特别提醒:《民立报》部分内容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