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河南省长垣县的刘雪岩反映,她驾驶自己的汽车在长垣市中环路陈墙段苗蒲路口由南向北行驶时,由于前方浇地水管拦路,只好向后倒车,在倒车过程中发现后方有骑车路过的行人,随即靠便道左侧停车等候。但由于电动车刹车已失灵,且行驶速度过快,驾驶人崔某梅无法控制车速和方向,撞到刘雪岩的汽车右前轮爆胎,最终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事故发生后,刘女士质疑交警队办案不公并将质疑反映给上级部门,上级部门复核后认为本起交通事故部分事实不清,责令重新调查,而菏宝高速交警大队二次认定做出了和第一次一字不差的事故认定!
刘女士情况反映全文如下:
关于长垣市公安局菏宝高速交警大队拒不执行上级指令,违法违规办案的情况反映
我是长垣县的一名普通老百姓,我叫刘雪岩,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我已向有关单位多次实名举报现任长垣市公安局菏宝高速交通警察大队及王某杰(队长)、韩某华(交警)拒不执行上级指令,违法违规办案的问题。上级单位也多次督促纠正,但长垣市公安局菏宝高速交警大队仍然拒不自纠,违法违规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仍然未做任何改正,我现因此案背负巨额债务,无家可归,恳请领导调查解决,还我以公道。
事情经过:
2020年9月9日下午16时10分许,我驾驶自己的汽车在长垣市中环路陈墙段苗蒲路口由南向北行驶时,由于前方浇地水管拦路,只好向后倒车,在倒车过程中发现后方有骑车路过的行人,随即靠便道左侧停车等候。但由于电动车刹车已失灵,且行驶速度过快,驾驶人崔某梅无法控制车速和方向,撞到我的汽车右前轮,最终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长垣市公安局菏宝高速交通警察大队在出警中违法违规执法(实际出警人员是孙向卿和一名辅警,并非卷宗签字的出警人员王某杰、韩某华),他们并没有对事故进行认真调查,就连案卷询问笔录都是一人所做,并非卷宗中记载的执法人员王振杰与韩振华所做,所签字迹明显为他人冒签,随后便草草了事,于2020年11月17日下达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我负事故全部责任。我认为该认定书事实不清,法律依据不充足,遂提起了复核申请,新乡市公安局交管支队复核后,认为本起交通事故部分事实不清,责令重新调查、认定。但长垣市公安局菏宝高速交通警察大队未重新调查就以原有的事实、证据和理由,于2021年1月12日作出一模一样、一字不差的事故认定,完全无视上级机关的指令。
从事故现场看,事故发生的边道宽度为6米,我驾驶的车辆靠左侧停车后,右侧还有4米左右的行驶空间,崔某梅的电动车撞向我车子的右前轮后,竟然将汽车前轮撞爆胎了,可见崔某梅的骑行速度有多快。即使不进行痕迹鉴定,从普通人的常识来看,崔某梅也绝非是沿着直线向前行进,否则不可能将右前轮撞爆胎。因此,崔某梅驾驶的电动车后制动失灵、行驶速度过快、未尽到安全行驶注意义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我已经停车等候,且尽到了安全注意义务,不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因此,我强烈要求,撤销或者变更长垣市公安局菏宝高速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长公菏交认字(2020)第0909005-B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对该案办案程序和实体处理相关事宜进行警务督察和执法监督,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执法过程中的责任,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叩谢!!(刘雪岩)
来源:腾讯网—江淮燕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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