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英是一位年逾86的退役军人,1949 年4月4日任中共化中区游击队儿童队队长,退役后先后担任北京市丰台区财政局兼丰台区地方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等职务。厄运在1997年降临到吴英身上——犯贪污罪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权二年;犯挪用公款罪处有期徒刑七年,剥权一年;犯受贿罪处有期徒刑五年;犯玩忽职守罪处有期徒刑二年,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权三年。20余年以来,吴英老人一直为自己被诬告陷害、打击报复遭遇牢狱之灾奔走呐喊,他坚称自己无罪!
坚信无罪,走上申诉路
1997年8月2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6)一中刑初字第341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吴英犯贪污罪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权二年;犯挪用公款罪处有期徒刑七年,剥权一年;犯受贿罪处有期徒刑五年;犯玩忽职守罪处有期徒刑二年,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权三年。
判决后,吴英由于各种客观原因没有上诉。直到2004年 6月才向向北京一中院提出申诉。遗憾的是北京一中院驳回了他申诉。2005年10月,吴英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北京高院依旧驳回申诉。
吴英认为北京一中院、北京高院驳回其申诉是错误的,没有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认真调查核实。他认为,现有大量“新证据”等材料足以证实自己无罪,并根据这些证据材料形成申诉书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理由充分,应重新审判
吴英的代理律师认为,吴英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四百五十八条。诉请最高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七十条第二项“退役军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应当依法解决规定”受理吴英的申诉,依法审查处理。
一、挪用公款罪、贪污罪不成立。
法院在判决中认定吴英在担任北京市丰台区财政局局长期间,于1995年8月为谋取私利利用职务之便,将丰台区财政局掌管的200万元违规借给无业人员朱忠群,进行营利活动,其中20万元在案件审理时尚未退还,属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判刑七年,剥权一年。对未能退还的部分以贪污罪论处。判刑十三年,剥权二年。
吴英认为上述认定与事实严重不符,自己虽然与200万元贷款存在职务上的联系,但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意思,客观上也没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而是依职权正常审批发放借款,是正当履行工作职责。
相关材料证实,丰台区财政局与重汽公司在1995年8月14日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丰台区财政局下属的财政证券所作为出借方,借款200万元给重汽公司,月利率千分之十二,1995年底,一次性还本付息。合同签订后证券所将款打入重汽公司银行账户,1996年初,重汽公司未能如约归还借款,丰台区财政局财政证券所将重汽公司起诉到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追偿借款,并保全了其部分财产。
法院审理期间,检察机关插手将该案转为刑事案件追究吴英的刑事责任。吴英作为丰台区财政局的领导,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有权决定借出部分预算外资金。整个借款过程,吴英自始至终照章办事,符合国家政策,正确行使职权,没有任何过错。
二、受贿罪不成立。
法院在判决中认定吴英利用职权之便,收受朱忠群给予的一万元, 李全给予的摄像机一台,黄旭给予的玉佛一尊(物品价值八千八百元)。为上述三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判刑五年。
吴英认为,上述认定证据严重不足,定性错误。
1995年9月,朱忠群得知吴英要回家探亲,来到吴英家中,拿出一万元要求转交给吴英之母买些好吃的。申诉人当即拒绝,朱忠群不由分说放下钱后迅速离开。吴英没有来得及当场归还,后通过关系经派出所在1996年初查到朱忠群之父朱传林住址,于1996年3月18日与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副主任陈东立一起将这一万元交给了朱传林,请他转交朱忠群,朱传林为此出具了收条还有目击证人。
李全时与吴英长期交往,双方经常互送物品。1994年初,李全家人刚到北京工作,没有固定住所,一些物品暂时不便保管,就将其自用的一台摄像机让司机王克利转送给吴英,吴英事前不知此事,事后推辞不过就收下了此物品,从未给李全谋取过任何利益,此举属朋友间礼尚往来。
法院对摄像机的定价也与实际不符,李全时称摄像机是1986年其父花100多美元从美国买的(折合人民币不到900元),法院竟然认定为5600元。
黄旭给予的玉佛一尊属于无中生有。这一玉佛如何送到吴英家中,吴英自始至终不知情,也从未见过此物,法院仅依据黄旭一面之词,便认定这一“事实”,极其不严肃。
三、玩忽职守罪不成立。
法院在判决中认定,吴英担任丰台区财政局局长期间,在审批台商独资企业向北京市丰台区财政局借款申请时,不认真履行职务,对借款人资信及担保失查,造成公款借出后有245万元未能归还,构成玩忽职守罪。判刑二年。
现有证据表明,上述内容与事实不符,吴英在审批北京华台国际轻工有限公司借款时,循规蹈矩、尽职尽责,且全部程序合规合法,不存在玩忽职守的行为。
借给华台公司的借款,是北京市财政局和丰台区财政局共同借出的。北京市财政局借出的80万元与丰台区财政局没有任何关系,吴英没有介绍、参与、协调,与吴英个人也没有任何关系。
丰台区财政局借出的165万元,其中150万元未能归还,由丰台区财政局孔令斌批准核销处理,与申诉人职务活动无关。因为借款发生在1993年,当时的法规政策都未强制借款方提供担保,丰台区财政局对相关活动也没有类似的要求。借款公司的资信、担保等具体情况,是由财政局具体办事人员核实确定,不属于局长职责。法院仅以借款公司没有提供担保和资信失查为由,认定吴英不认真履行职责,这显然是不成立的。
四、办案程序严重违法。
吴英时任丰台区人大代表,办案机关未依法保障人大代表 合法权利。在 1996年5月16日对申请人采取刑拘时,未经区人大常委会批准,而是以丰台区检察院经济科科长艾建国个人私章签发刑拘的。1996年5月24日对申请人采取逮捕时,仍未经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并没收了申诉人代表证。
庭审中没有出示据以定罪的核心证据,未经质证。法庭仅向吴英宣读了证言节录,落款处既没有证人的签字摁手印并注明年月日,也没有询问人的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年月日。当庭无法核实这些证据的真实性,法庭断然定论,剥夺了吴英的诉讼权利。
只要活着,就伸冤到底
吴英说,他是被冤枉的!办案过程对他身心受到极大的摧残,他患有严重的高血压和冠心病,每天都用消心痛、心痛安、硝酸甘油和降压药物来维持生命,担心无法承受复杂而漫长的诉讼程序才没有上诉。
他没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更没有收取财物为他人谋利。原审判决在多项事实不清,主要证据明显不足,将单位之间的借贷款定性为职务犯罪,将原本不存在的收受钱物事实强加在申诉人身上,这是极其不公正的。他作为退役军人一直坚定信念、相信党和政府。他恳求最高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此案,全面审核证据,查清全部事实,依法撤销原审全部错误判决,给他作出公正结论,还他清白。
吴英说,只要自己能活着,就有伸张正义的机会。
来源:http://www.fg360.org/quanguo/beijing/38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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