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江时报讯(记者 张翼):是法律难题还是执法问题?一桩由企业第二任法人指控第一任法人抽逃注册资金、职务侵占股本金、在建项目资金、施工保证金等的案件,被某地相关机关不予立案。让报案指控人纠结的是,数百农民工、数十项目材料供应商的无助和项目烂尾的社会问题......
项目风波——股权投资还是资本套路?
巴中市的“外滩●璀璨明珠”项目、屹立河岸、家喻户晓。项目接近尾声却戛然停摆,数百农民工讨薪、数十材料商追债,一时间闹得沸沸扬扬,而这一场风波的背后故事,却让现任法人指控得让人叹为观止。
现任法人李永胜自爆是“替罪羊”!巴中市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正和地产”),曾经辉煌唯一的巴中“外滩”项目,现在仅剩下一栋栋建筑物在那里诉说辛酸。李永胜介绍说,“正和地产”现在是负债累累,不是因为项目亏损,而是公司首任法人林裕科非法转移、套走了公司资金,留下公司一个“壳”。他面对数百讨薪的农民工和数十讨债的材料商,欲坚守一颗良心和正义,而得不到受案单位巴中市执法部门的支持。
巴中市“外滩”项目,于2014年筹备落地,独特的地理位置优势和设计风格,吸引了不少市民和商业精英眼球。项目公司“正和地产”当时也在巴中城市里“独领风骚”,时任公司的法人林裕科,也是在巴中的商业大佬圈里“独占鳌头”。2015年5月12日,项目正火爆的时候,“正和地产”公司突然“换帅”,公司法人林裕科“卸任”,公司高管李永胜被“出任”法人。接下来,“正和地产”突然出现债务危机,集中爆发农民工讨薪、材料商维权事件。
据有关资料显示:“正和地产”于2013年9月5日注册成立,该公司实缴注册资金人民币1,000万元,系自然人林裕科实缴900万人民币持股90%、李瑛实缴100万元人民币持股10%,共同投资组建。
“正和地产”刚组建成立,2013年9月27日,时任法人林裕科与公司高管李永胜及股东李瑛就签定了一份约定股权转让事宜的《协议》。该《协议》约定林裕科以7,100万元“天价”转让其90%全部股份,李永胜称该《协议》因自己无力履行而作废。
为控股“正和地产”而生?2013年10月30日,四川同汇万方置业有限公司(简称:“同汇万方”)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王飞;2013年11月13日,“同汇万方”与“正和地产”法人林裕科签定了一份《委托持股协议》,记载林裕科代“同汇万方”持股正和公司90%股份。然而,“同汇万方”控股股东却是成都同汇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同汇投资”),持股“同汇万方”70%。“同汇投资”法人彭建成、监事王飞、董事林裕科;他们原本也是“一家人”。
2014年12月24日,“正和地产”法人林裕科与自然人陈进再次签定一份约定股份转让的《协议书》。该《协议书》记载,“正和地产”法人林裕科再次以7,100万元人民币转让在“正和地产”所持90%股份。后来,陈进以895万人民币购得“正和地产”25%股份。2014年12月28日,“正和地产”《股东会决议》记载,“正和地产”股东林裕科、陈瑛确认林裕科与陈进之间的股份转让事宜。
“正和地产”现任法人李永胜指控:“正和地产”首任法人、控股股东林裕科,巴中“外滩”项目公司投资人林裕科,在“外滩”项目启动及后续在建中,不是以项目建设“赚钱”,而是以投资项目为名、抱着“圈钱捞金”的目的而来。李永胜称:自己的“正和地产”法人身份,是“正和地产”原法人林裕科赠与自己的5%股份安排出任。
据“正和地产”财务资料显示,2014年1月13日,“正和地产”唯一“外滩”项目在建设中,该公司财务名目为“股本金及分红”的1,000万资金被转到林裕科私人卡上。李永胜称这笔款项系“正和地产”股东入股股本金。2013年11月14日,“正和地产”《会议纪要》载明:巴中项目和龙泉项目,由万方置业和成都同汇经营管理层共同投资4,500万元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并决定从巴中项目回收资金4,500万元按出让55%股权比例出让给管理层。收回资金回到“成都同汇”视同股东利润分红,属经营管理层冲抵在同汇的个人借款。
据李永胜介绍,“同汇万方”系”同汇投资”控股的独立核算子公司,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正和地产”系“同汇万方”控股的独立子公司,巴中“外滩”项目系“正和地产”开发经营,在法律上这些企业之间均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然而,这看似一场自家内部经营管理的行为,却更赤裸裸的暗藏了“圈钱”游戏,“资本”与“股权”结合上演了涉嫌违法犯罪的“故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规定,公司与公司之间(除不是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系独立自主、独立核算的企业主体,谁控股仅针对各自主体之间的股权而立,各自企业主体所产生的项目或业务由各自主体承担义务并享受权益。“正和房产”所产生的巴中外滩项目,由“正和房产”资产承担义务及享受权益。“正和房产”未经独立核算却“傻傻不分”,决定将“正和房产”巴中外滩和龙泉项目长期股权投资4,500万资金从巴中项目收回,是否合理、是否合法?
“正和房产”现任法人李永胜非常质疑:一方面,收回项目长期股权投资资金“视同”股东分红、冲抵个人借款,在巴中外滩项目实施过程中,并没有收益,何来股东分红?冲抵哪来的借款?公司管理决定就可以无视法律法规?看似“同汇投资集团”的“自家事”,然而更像“正和地产”法人林裕科等人,在巴中“外滩”项目的实施和经营行为中埋下了的一颗“雷”。2015年内患凸显,2016年集中“暴雷”,建设中的巴中外滩项目最终停摆烂尾,欠下高额债务、农民工血汗钱,项目竣工时间、项目质量等保障问题,被无情漠视。
“我是被“顶包”的”,李永胜称“林裕科系资本套路,他“金蝉脱壳”,套走正和房产上亿资金,把六千多万高额债务和责任甩给“正和公司”,“正和公司”现在就是一个“空壳”,这即将给当地政府撂下一个“烂摊子”!我李永胜自己现在也搭上了上千万债务,自己实在顶下去了,我愧对巴中乡亲和毫无怨言资金支持的朋友和家人。”
2019年期间,李永胜报案指控林欲科在任“正和房产”法人期间,未经过相关资金使用程序和法律规定,利用职务之便,多次从公司账户非法转款到林裕科私人账户,共计涉案金额高达5,500万元人民币。2014年1月13日转款1,000万元(股本投资),2014年1月21日转款2,000万元(施工保证金),2014年1月23日转款1,500万元(所谓借款)。同时,2013年至2015年林裕科私自转走其它款项共计23笔,总金额达1,000万元。
同时,李永胜还称,“正和房产”及本人还遭遇一连串所谓“债主”的“虚假诉讼”,涉案金额高达6,000万人民币左右。成都同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同汇文化)诉请所谓的6,000多万债权,因为疫情发生,李永胜未及时主张权利,被生效判决约3,300多万债务。此案在审理中,未发现有借款交易财务凭据,但是有李永胜签字、“正和公司”盖章的《借款确认及偿还协议书》等资料。四川中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中飞建设”),诉请退还2,000万施工保证金,李永胜指控这笔款项系被“正和房产”原法人林裕科私自转走。还有一笔约定的500万债务也被起诉。“所谓的同汇文化、同汇万方、同汇投资及中飞建设,说穿了就是一伙人”李永胜气愤地说,“这就是一个圈套”。
报案风波——法律盲区还是执法任性?
据李永胜曝料,2020年8月11日,他到当地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报案,2020年9月22日,大队将案件分给中队长陈浩办理。2020年11月30日,接通知后李永胜到陈浩办公室,陈浩口头告之称林裕科已涉嫌犯罪。2021年1月17日,该局蔡教导口头告诉李永胜称林裕科已涉嫌犯罪。2021年2月22日,李永胜收到了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不予立案决定。
2021年2月23日,李永胜向该分局提出了复议申请。当日在他强烈要求下,区分局在七楼会议室安排了一次证据核查会。会上,李永胜要求调查证人。之后,证人李某某告诉李永胜称陈警官告诫他别自找麻烦。另一证人孙某某也告诉李永胜称陈警官在劝告他别参与进来。会议结束时,陈浩说不管是股权投资款还是借款都不够成犯罪,该局张警官却立即补充强调说是陈浩个人意见,要求报案人李永胜不要在网上炒作。
之后,报案人李永胜找到巴州区法制队长要求更换案件承办人,法制队长当即让张警官一起向领导汇报此事。几天后,张警官让报案人李永胜写了《复议申请》,但申请未通过。后来李永胜向市局申请立案复议,同样未获得通过。
今年9月,四川法治与社会研究会相关调研员调查该案立案情况,被巴中市公安局电话告知,不予立案没有任何问题,其他请求不方便接受。新华社参考消息社区编辑部就该情况反映给巴中市市委、政府,目前该单位也未收到明确回复意见。
官司风波——虚假诉讼背藏“空手套狼”?
据有关资料显示,“正和房产”法人李永胜系“名义法人及股东”,李永胜也自嘲系被人设计“顶雷”了!
2015年4月27日,“正和地产”的《股东会决议》载明:由于召集人(林裕科)个人原因、导致正和公司无法正常运行,为了应付债权人,以林裕科个人赠送给李永胜5%的管理股,把正和公司的法人由林裕科变更成李永胜。2015年5月12日,“正和地产”法人进行了变更登记,由林裕科变更成了李永胜。
2016年7月26,“正和地产”的《会议备忘录》记载:“本公司对外融资、资产处置、管理层人事变更、财务审计、合同签署等重大事项由大股东(本案一审原告)林裕科决定。因同汇公司长期被债权人干扰,导致公司无法正常经营,林裕科(本案一审原告)以虚假退出公司......所签定的内容真实与否,李永胜(本案一审被告)都无条件执行,但不承担任何法律后果,如有不利后果,由林裕科承担。”
李永胜介绍道,2016年期间,“正和地产”因财务问题无法正常运转,“外滩”项目停工。林裕科再次以实际控股人的身份逼迫名义法人李永胜,在以上的书面保证下,于2016年7月29日,同日虚假签定了“同汇文化”与“正和地产”、李永胜之间的《借款确认及偿还协议》、《股权确认及代持协议》、《监管协议》,又于2017年11月30日签定(《股权确认及代持协议》之补充协议)。据当日现场人口述称,他当时受林裕科安排组织人员威胁李永胜签字,事后他没想到后果这么严重,现在感到非常后悔。李永胜称,《借款确认及偿还协议》既没有载明、也没有附件这21笔借款明细,也没有借款交易财务证明,更没有“正和地产”财务流向账目。
李永胜报案称:“正和地产”银行交易账单和财务凭证显示,林裕科转入“正和房产”资金共计6300万元,从“正和房产”转入林裕科私人资金是5,500万元,该资金是今天转进明天转出,且未用于“正和房产”开支。资金金额显示,林裕科在“正和房产”资金仅剩800万左右。资金性质显示,林裕科转入资金是长期股权投资款。公司财务单据资金用途记载,林裕科转入的资金是购买“正和房产”开发外滩项目土地款和公司运营款。“同汇投资”的《公司会议纪要》,以及同汇万方公司财务凭证附件,也明文记载只有投资和分红名目。
然而现实中,“同汇文化”和所谓的出借人邓宇森等,向成都相关法院起诉的“正和房产”三起借贷纠纷诉讼案件,总共涉嫌金额近六千万元的借款从何而来?借款交易流水记录何在?借款流向何去?
李永胜指控称,巴中“外滩”在建项目企业只有投入、没有收益,居然可以唯一分红给股东林裕科。“正和房产”财务凭证显示:5,500万大额资金是今天进明天出,财务账目显示主要以三种处置方式,股东分红、还借款和白条领款。股东分红?“正和房产”没有任何收益,何来红利分红给林裕科一个股东!私人借款?“正和房产”是今天借林裕科的钱,明天转给林裕科,本质上是林裕科的钱在“正和房产”旅游了一圈,然后债务甩给了“正和房产”。白条形转出?更不符合财务、税务法律法规。
暗流涌动——投资套路是否法外之地?
以小博大,系商业惯性思维,这是针对遵循市场规律合法的商业经营模式而言。然而,把利益自私化、责任缺位、留下祸患,这不但是市场规律所不容许,而且应该业是法律和政策禁止的。
“正和房产”公司前任法人林裕科及相关的所谓“借款人”,以股权投资资本入账企业,以“借款、分红、白条”转出巨额公司资本,再以法人及占持控股股东身份掏空企业,让“空壳”企业留下一屁股债务及严重遗留社会问题,然后换一个法人“顶雷”。或许他们认为企业是有限责任,法律上是以企业的资产承担义务和责任,账就甩给了“正和房产”,最后的结局就是“破产”,资不抵债了跟他们私人没法律关系。
不是法律无据、而是执法缺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之规定,公司法人在履职期间,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现行最新司法解释关于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为六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一百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目前,巴中“外滩”项目,“正和房产”早已经给当地政府埋下一个“雷”。农民工的血汗钱、材料商的家底以及项目烂尾的各种遗留问题都亟待解决。治本还得治根,我们期待当地政府及相关管理及执法部门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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