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社鲁基岭地块(又称庙背或搅拌场地块)被违规收归国有,并出让给乳源县嘉旺商品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损害了我们的正当权益。多年来,我们多次向当地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要求将该土地权属归还本社,至今没有得到公正处理。”近日,广东省乳源县乳城镇新兴村桥叶经济合作社34户村民的代表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
鲁基岭地块位于乳城镇新兴村委国道323线旁,一直以来均属于新兴村桥叶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实际是由约72户村民对该块地共同享有并行使权利(具体户数未统计,以下简称“土地权利人”,均以户的形式行使各项权利),面积约33.5亩。
2013年10月22日,本社与镇政府就该土地签署《土地承包经营租用协议》,租期30年,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44年12月31日止。协议签署后,该土地由镇政府交由嘉旺公司使用。
2016年镇政府代表县政府征收该土地,并终止原《土地承包经营租用协议》。2016年12月16日,嘉旺公司通过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号为粤(2017)乳源县不动产权第0001761号,使用期限2016年12月16日起至2066年12月15日止。当时一手操办该土地征收事宜的相关人员涉嫌存在违规违法行为,希望上级领导查证落实。
其一,征地程序涉嫌违规。征地事宜未提前通知到位(多数人不知晓),村民代表会议参会人数不足,征地有关的两个文件未公开。
2016年5月26日,家人打电话给在外地的我们说政府要征收该土地,说要去签征地协议。我们非常惊讶,因为我们事先没有收到任何关于征地的消息,在村中的家人们及多数村民事前也完全不知情。我们向村中多数村民甚至村委会成员询问,他们均表示说,没有听说或看到征地的任何文件,村中亦未张贴公告。同时,2016年5月1日晚上召开的村民代表会议,实际上只有二、三十个土地权利人去。
同年8月29日,叶某辉就此事向县信访局反映情况。信访局于10月11日在《关于叶某辉信访事项的回复》中提到,县政府于2015年12月28日发布了征地预通告(乳府[2015]47号文)和征地拆迁补偿方案(乳府办[2015]193号文),也按照征收土地的有关程序于2016年5月1日晚召开了村民户代表会议,会上大部分村民同意征收;镇政府于2018年7月15日出具的《关于新兴村委叶某坤信访问题的答复意见书》中亦提到这两份文件,并说2016年5月1日晚共有45户人参加村民代表会议;县司法局于2018年7月18日出具的《关于对叶某古等村民信访问题的处理答复意见》亦提到这两份文件,同时进一步提到当时县政府委托镇政府征收新兴村委桥叶村集体土地约73.3亩(包括鲁基岭地块)。但时至今日,这两份文件我们从未见到,多次向县、镇有关部门索要亦未果,在网上也无法查到。
而且,镇政府与司法局的回复与镇政府于2016年10月19日发布的《公示》内容不符。《公示》内容为“2014年第三批次(嘉旺二期)征地项目征用乳城镇新兴村委桥叶村(被征地单位名称)土地16.398亩,其中农用地16.398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其表述的被征收的土地状况也与鲁基岭不一致。另外,如果真如有关部门所说,即2016年5月1日晚召开的村民代表大会有45个土地权利人参与且会上多数人表决通过,那么,不管是参会人数还是赞成人数均未达到三分之二,根本不具有代表性。
其二,《征地协议书》不成立。部分签名系伪造,有效通过人数未达到三分之二的多数,司法局未核实土地权属,协议上的公章系已作废的旧章且为镇干部私自加盖。
《征地协议书》签署前,我们社一共有34户土地权利人,都明确表示不出售土地并要求继续出租,同时我们联名上书希望镇政府考虑我们的诉求妥善处理。但后面我们拿到《征地协议书》后,发现上面有部分出现了部分明确表示反对征地的土地权利人的名字,包括叶水某、叶福某、叶松某等人。我们去询问其本人后得知,被代签的人员均在本人不知情亦未授权的情况下被代签。
司法局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作出此文件,文件内容多处与事实严重不符。一是未对该块地涉及的土地权利人进行认真核实。该块地实际由本社七、八十户共同行使权利,这可从2013—2016年间该土地租金(出租给嘉旺公司)派发对象看出,每次均由本社的几个代表去镇政府领租金(现金),然后代表们再一一将租金发放至我们每个土地权利人手里。该块地从未按生产队的形式划分给第一、三生产队;二是部分土地权利人被冒名签字。司法局未与其本人核实,听信一方之言即认定签字有效,并做出同意人数超过三分之二的错误结论。实际有效签名仅为38户,远未达到三分之二。
同时,《征地协议书》中我们社(也就是乙方)盖章处盖的章是“乳源瑶族自治县侯公渡镇新兴村村民委员会桥叶村民小组”,这个章在2005年侯公渡镇和乳城镇合并后就已经上交给乳城镇政府了,本社从那之后使用的一直是“乳源瑶族自治县乳城镇新兴村桥叶经济合作社”这个新章,包括2013年将这块地出租给嘉旺公司的时候与乳城镇政府签的《土地承包经营租赁协议》中亦是使用的新章。因为旧章一直在乳城镇政府手里(我们从未见到过它),故《征地协议书》上的旧章实则是乳城镇政府干部私自盖的,而新公章一直由村长实际掌管,其并未在《征地协议书》上盖章。乳城镇政府在2018年7月15日出具的《关于新兴村委叶某古等信访问题的答复意见书》中说,旧章仍有效且国土部门并没有明确要求必须使用经济合作社或者是村小组的公章。县司法局于2018年7月18日出具的《关于对叶某古等村民信访问题的处理答复意见》中,亦表示旧章有效。
但,一来2005年乳城镇与侯公渡镇合并后,旧章被村委会上交给镇政府后即被弃用,一直使用新章,不知乳城镇政府保有改制前的旧章(那时我们仍归属于侯公渡镇)并认为其始终有效的依据哪里来。司法局所依据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更是不适用此种情形;二来我们真正质疑的是盖章主体不合理,即谁在《征地协议书》上盖的这个章,很明显只有镇政府。也即是说,这份《征地协议书》上镇政府同时作为甲方和乙方分别加盖了两个章(2005年乳城镇与侯公渡镇合并后,取消了侯公渡镇)。
根据国办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村民委员会因故需要更换印章,制发机关应在颁发新印章的同时收缴其旧印章”“制发机关应以适当方式公布新印章启用和旧印章作废。使用已作废村民委员会印章的,按私刻公章行为处理。”新章自启用之日旧章即不得再使用,故《征地协议书》上的公章无效。
因此,《征地协议书》既未经村民有效户数同意并签字,亦未加盖我们的真公章,是不成立的,从未发生过法律效力。
其三,信访流程涉嫌违反相关规定。2018年6月,我们将信访件提交乳源县某委复查,希望能够调查镇政府涉嫌操纵卖地、盖假章、冒名签字等事情,信访流程亦显示已于2018年6月28日受理。后面我们亲自到该部门反映此事,仅口头要求镇领导肖某某以后不得再干盖假章的事宜,未有任何处罚且未提供相关书面材料。
且同一时期,其他土地权利人就此事宜联名上书的信访件由县信访局转交给了镇政府和县司法局处理,可从县司法局于2018年7月18日出具的《关于对叶某古等村民信访问题的处理答复意见》与镇政府于2018年7月15出具的《关于新兴村委叶某坤信访问题的答复意见书》中得到证实。
根据《信访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不知县信访局为何将这个事情移交给镇政府来处理。试问,让自己调查自己,这行得通吗?而且镇政府的答复,也是存在自圆其谎的不实行为。
综上所述,在鲁基岭地块存在较大争议的情况下,镇里仍强势实施征收,存在一定的疑点。桥叶村34户村民多年多方反映问题,但一直无法得到有效解决。恳请上级领导明察秋毫,秉公处理,为村民们主持公道和正义。
来源:新农村建设资讯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您可能感兴趣的文章
特别提醒:《民立报》部分内容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