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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莱芜区法院被指违法采用鉴定评估机构 损害当事人利益

日前,山东锦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代表秦英超向媒体反映,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在最初的结算审核报告当事人双方认可、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先是强硬地指定没有价格评估资质的鉴定机构,后又暗箱操作,采用当事人明确反对且能力差的鉴定机构,侵害了该公司合法权益,案件被发回重审两年时间仍没有依法公正地判决。

 

 

据反映,2013年7月,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矿集团)出资,在济南市莱芜区高庄街道办事处安仙村建设安仙花苑(一期)1#至13#棚户区改造工程,由山东华泰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公司)对此工程进行招投标。济南市莱芜区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原莱芜市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泰公司)以莱芜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圆公司)名义中标1#至7#楼第一标段,山东锦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奇公司)以济南市中硕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原莱芜正方建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硕公司)名义中标8#至13#楼第二标段。

安泰公司是济南市莱芜区高庄街道办事处安仙村的村办企业,是工程项目的“坐地户”。工程经过招投标程序后,安泰公司画地为牢,强行阻止锦奇公司施工,最后经过协商,双方于2013年11月15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安泰公司选择楼栋施工,而将工程量相对较小较难的第一标段的4#、5#、6#楼和第二标段的9#、10#、13#楼的全部工程交给锦奇公司。合同约定锦奇公司工程承包范围为工程量清单所含工程内容,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约定:主体完工拨付核准结算价款的50%,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至合同价款的80%,结算审计完成后拨付至决算审计价款的95%,其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还约定安泰公司提取决算工程总造价8%(含税)的管理费。同时规定,锦奇公司必须使用安泰公司供应的钢筋。在实际施工中,安泰公司向锦奇公司强行供应一切建筑材料,并越过锦奇公司的审核,直接在安仙村锦奇公司工程款专户中结算。

 

2017年9月份,锦奇公司完成施工并经过了验收,华泰公司对工程委托审计。2018年6月21日,莱芜诚达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诚达会计)出具莱诚达会所基审字(2018)74、75号《结算审核报告》,对该工程结算造价进行审定,其中,锦奇公司施工的4#、5#、6#、9#、10#、13#楼审定值总额为22148721.87元,已付16851395.41元,尚欠5297326.46元。

此后,锦奇公司多次催要剩余工程款未果。2019年10月,锦奇公司将相关企业全部告上法庭。

2019年12月3日,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2019)鲁0116民初5962号《民事判决书》,锦奇公司与安泰公司2013年11月15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背禁止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法律规定,认定为无效合同,加之锦奇公司提供的工程结算造价汇总表复印件未经安泰公司确认,法院均未予采信,最后判决,驳回锦奇公司的诉讼请求。

 

锦奇公司对此判决不服,提起上诉。2020年4月17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1民终1033号《民事裁定书》,认为,一审法院在未向双方当事人分配举证责任、亦未向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就锦奇公司所施工部分的工程造价是否进行司法鉴定的情况下,以锦奇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工程承包范围、核准结算价款、合同价款、决算审计价款等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系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2019)鲁0116民初5962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发回莱芜区人民法院以后,安泰公司向莱芜区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对锦奇公司施工内容重新进行价格鉴定,遭到锦奇公司的反对。他们认为,诚达会计出具的莱诚达会所基审字(2018)74、75号《结算审核报告》,已经得到了锦奇公司和安泰公司双方的认可,华泰公司所代表的新矿集团,已经按照该《结算审核报告》,将锦奇公司施工工程款全额拨付给了安泰公司,并且足额缴纳了相关税费,而安泰公司没有在扣除质保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将所剩余款项支付给锦奇公司。现在,安泰公司又提出重新进行鉴定,其目的就是侵吞锦奇公司和农民工的“血汗钱”。

在莱芜区人民法院合议庭、技术室与鉴定机构的“运作”下,后来发生的一系列事情,正是积极朝着安泰公司的目标迈进。

 

莱芜区人民法院不顾锦奇公司的反对,委托泰安信诚价格评估事务所(以下简称泰安信诚)重新进行鉴定,泰安信诚于2021年6月4日出具了没有加盖公章的泰信价审字【2021】第012号《工程造价征求鉴定意见书》。而经过锦奇公司的查询,泰安信诚当时并不具备建筑工程造价鉴定资质。经莱芜区法院审委会研究,废除了泰安信诚在法院的所有鉴定报告,使泰安信诚的这份鉴定意见,还没有正式出炉即胎死腹中。

莱芜区法院仍不死心。该院技术室主任高树鹏多次找到锦奇公司,强烈推荐采用山东舜华房地产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华公司),并告知,被法院废除的泰安信诚的所有鉴定报告,全部委托给舜华公司。

 

锦奇公司通过调查得知,法院技术室高树鹏主任推荐的这个舜华公司,实际上是该公司在莱芜当地的一个分支机构,只有一人具备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其余人员全部是临时工、学徒工,因而,对该公司的能力产生怀疑,就向法院提出反对意见。然而,几天后,高树鹏主任却告知锦奇公司,经过法院选取2家鉴定机构,采取摇号的方式,确定舜华公司。锦奇公司质疑:在当事人明确否定舜华公司并且当事人也没有到场的情况下,摇号选择价格鉴定机构的程序是否合法?进入法院系统数据库的价格鉴定机构不止舜华公司一家,为何该公司仍然能够脱颖而出?这其中又有什么猫腻?

在锦奇公司的反对和质疑声中,2022年3月6日,舜华公司出具鲁舜造鉴字【2022】第010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锦奇公司施工的工程造价为18751195.25元。

 

锦奇公司在此份鉴定意见中发现,该鉴定背离了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违背事实,刻意对建筑材料进行压价,以所谓的甩项和独立费等项目认定工程量。于是,2022年3月13日,锦奇公司分别向莱芜区人民法院和舜华公司提出书面异议。同时,安泰公司也向舜华公司提出了异议。

2022年3月31日,舜华公司正式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将锦奇公司施工的工程造价最终审定为17512392.20元,比征求意见稿又减少1238803.05元,并且该鉴定意见与原征求意见稿内容完全不同。

锦奇公司反映,舜华公司最后审定的数额之所以增加,是因为采纳了安泰公司的意见,而对锦奇公司的意见弃之不闻。

 

锦奇公司代表秦英超认为,安泰公司按照最初的《结算审核报告》,已经全额得到了华泰公司拨付的工程款,说明其已经认可了这份《结算审核报告》。在这种情况下,安泰公司能够左右莱芜区人民法院的意志,一再要求重新鉴定。锦奇公司虽多次据理力争,但势单力薄,只好违心地接受。然而,他们把锦奇公司的让步视为懦弱的表现,当做任人宰割的羔羊,将最初的工程量审定值2214万余元,“运作”到1751万余元。如果按照这个近500万元的差额结算,锦奇公司不但成本得不到保证,农民工的部分工资也将无法兑付。

莱芜区法院违反《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指定无资质的假冒鉴定机构,对摇号方式选择鉴定机构暗箱操作,人民法院的“天平”理念何在?无资质的鉴定机构又是怎么进入到法院的鉴定数据库之中,其中有没有猫腻?期待莱芜区法院给以回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安泰公司事实上认可了最初的《结算审核报告》,就应该受该报告的约束,人民法院不能随意重新鉴定。

锦奇公司期待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能够对此给予公正、公平的判决,媒体也将继续关注。 (黎明)
 

来源:江淮法讯网
原文链接:http://q.cyxwv.cn/qiche/dongtai/2022-04-17/40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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