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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指拖欠劳务工程款,因错误裁决损失近30万元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四川广元一家公司拖欠我劳务工程款96万多元。2017年以来,几经诉讼,问题仍无得到公正解决。”近日,成都七旬老人陈先生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由于错误裁决造成297579.44元损失。恳请上级领导明察秋毫,为我伸张正义,主持公道,让我的申请再审问题得以公正解决。

      

    我叫陈某元,男,今年71岁,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现居四川成都。2012年12月12日,我与四川省广元城投置业有限公司(原名广元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签订了瓷窑铺至电子路道路建设工程挡土墙、抗滑桩及其它附属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施工结束后,总共完成工程量3318719.4元。根据劳务合同约定,每月应支付我当月完成的工程量的80%工程款,但是该公司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80%工程款支付,只是在2013年7月27日支付28000元,2013年7月31日支付300000元,2013年9月7日支付250000元,2013年10月25日支付700000元,2014年1月13日支付1079675。
    由于拖欠劳务工程款较久,加之工人工资无法支付,2017年起诉了该公司。2018年12月29日,广元市利州区法院(2017)川0802民初4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该公司支付下欠的劳务工程款。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市中院。市中院裁定区法院重审。
    2019年11月25日,广元市利州区法院判决却以根据劳务合同约定的工程计量显示支付的月结80%进行判决,而不以该公司实际支付的金额和在庭审中该公司自认的金额进行判决。为此,我向市中院上诉。主审法官王某某坚持错误裁决,提出法官自由裁量权,我们坚持最高法的同案同判规则(因为我们一起在该工程做工程的同事也因为市中院和省高院的再审而被迫通过最高法的判决才赢了官司)。再次开庭时,却只有一个法官询问了我们施工一些情况,而不询问我们上诉的问题,不到一个小时就散庭了。
    2020年6月2日,市中院以(2020)川08民终239号维持区法院(2019)川0802民初3848号民审判决;2021年,我向当地检察机关提起民事抗诉申请。在这期间,检察官张某某在了解基本情况和看资料的基础上,仔细询问了相关问题,在相互沟通上也认为市中院在审理中存在判决有误的问题。后于2022年3月28日,以光检民监(2021)26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向市中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2022年6月28日,市中院将我和律师及广元市城投置业有限公司相关人员联系在市中院了解工程款支付情况。除了我提供了支付工程款相关凭证和依据,对方却无法提供其它支付工程款凭证和依据。可是在2023年2月,当地检察机关却告知我,市中院以事实清楚不予受理为由不需再审。检察机关回复称不再抗诉。
    上述情况反映全部属实,如有任何虚假,反映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与媒体及发布平台无关。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恳请上级领导明察秋毫,为我伸张正义,主持公道,让我的申请再审问题得以公正解决,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

来源:头条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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