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的温度何时才能融化司法的坚冰?
——辽宁大连一企业申请合规整改被拒后续报道
2022年5月,多家网络媒体报道了辽宁省大连金瑞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审查起诉阶段申请合规整改被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拒绝一事,2022年12月12日,该案经过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目前正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过程中。
经过审理,最终认定公司累计偷逃税款505元,且不说被认定的税款额度目前尚有较多的分歧和争议,也不论同样偷逃税款在进口贸易中就被认定为走私犯罪(偷逃税款同样额度在国内贸易中处罚不同),但就地方司法部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六稳六保”讲话精神以及“两高”的政策措施来看,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如果接受了企业的合规整改申请,企业经过整改验收合格,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判决结果一定不会是10年,极有可能不予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该企业负责人现在已经开足马力带领员工开展经营了。
在审查起诉阶段,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多次表达了认罪认罚、及时进行合规整改的意愿,大连市多名市人大代表依据最高检等9部门《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等政策文件多次提出对该企业进行合规整改、保护企业正常经营的诉求,但大连市检察机关依据辽宁省检察机关早于最高检出台的文件为由,认定该企业不适用合规整改,致使该企业涉案进入审判程序。这样的结果,使企业难以维系,员工纷纷离岗。
该企业正常经营期间,年均上缴国家各种财税800多万元,自2021年9月企业法定代表人被羁押以来,企业再无条件无能力给国家上缴财税。企业受损,国家财税也受到影响。这样的结果,让人嘘唏、让人心疼。
2021年6月3日,最高检等9部门《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四条明确规定,涉案企业、个人同时具备“认罪认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承诺建立或者完善企业合规制度,具备启动第三方机制的基本条件;自愿适用第三方机制”的条件,即适用于合规整改。大连金瑞仕人为,按照这个条件标准,该企业适用于合规整改。但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依据2020年12月16日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等10部门出台的《关于建立涉罪企业合规考察制度的意见》,因该企业涉案金额高于500万元,就不适用于合规整改。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12月8日发布的《第二批企业合规典型案例》案例五“深圳X公司低报价格走私普通货物涉案397万余元”,吉林省T汽车车身有限责任公司制售假冒品牌驾驶室涉案590多万元等,均在检察阶段适用了合规整改。2022年3月,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更是在审判阶段对涉案企业率先启动了合规整改。这些创新实践和做法,不仅挽救了涉案企业,确保了就业稳定,更给国家财税收入增加了活跃因素,最关键的是在思想上、行动上贯彻落实了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六稳六保”的讲话精神和最高检等9部门的政策措施。
同样的民营企业经营性犯罪行为,同样性质的涉企经济案件,一些地方的司法“红利”能及时惠及涉案企业,用一切可能挽救企业、稳定就业、增加财税收入,而有些地方却教条化、机械化地简单处理,导致“办理一个案件,倒闭一个企业,下岗一批员工”的悲剧一再重演。在大连,国家司法“红利”的温度终未能融化地方500万元的司法“坚冰”。假如没有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六稳六保”的讲话精神,假如没有“两高”出台的那些政策措施,那么这个案子的审判结果也许没有什么可以探讨的必要。既然有了,那么对该类企业的检察甚至审判,就应该给予相应的同等司法“红利”。司法“红利”不是作秀,而应是实实在在的实事,是能够融化司法“坚冰”的溶剂。
党的二十大以来,党和政府以及有关职能部门提出了多项稳定经济,保障就业的政策举措。最高法、最高检更是适时出台了保护民营小微企业发展的司法“红利”,如民营企业经营性犯罪认罪认罚、合规整改、影响评估等一系列有利于“六稳六保”的政策措施。可是,这些政策措施是否落到实处,是否给那些有罪有错的企业带来实惠,其温度是否能够融化司法的“坚冰”,尚值得考量。目前,该案件已进入二审阶段,社会各界和有关企业期待以该企业适用合规整改为可复制的案例,对符合合规整改条件的各类经营性犯罪涉案企业给与更多的司法“红利”,挽救企业、保障就业、有利事业。(辽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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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网易:https://www.163.com/dy/article/HU4H2LA505561IR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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